检察院上门把人带走_上门查人是检察院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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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初查对象叫犯罪嫌疑人吗?能进行房屋搜查吗?求教!

1、初查阶段不叫犯罪嫌疑人,正式立案后才叫。

2、初查阶段不能进行搜查。

3、至于你说的控制起来谈话,得看是多长时间,12小时之类属正常传唤,可以。

但据你这么怨声载道的讲,肯定是超过12小时的不明不白的控制。关于这个,我详细说来:

检察院本身是肯定不能这样搞的,立案之前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只能传唤,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即使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后,也只能在羁押场所讯问,不得控制在别的地方。———但是要命的是:在中国,有个万(河蟹)恶的中(河蟹)共(河蟹)纪律检察委员会(纪委),他们可以采取控制性谈话,双规等,不受法律约束,只受党规条例等管,你和他讲不了法律的,他在行使党的手段。而由于检察院查职务犯罪,纪委也是查贪污腐败,如果构成犯罪了纪委一般就交检察院办理,所以实践中,纪委搞案子为了提高专业性,有时会和检察院联合办案,检察院自己办的案件在立案之前为了有效控制对象,打开突破口,通常打着和纪委联合办案的方式,实际上就是借用纪委手段办案。这个你一点办法都没有。

在中国,检察院办案,不借用纪委的手段先把人控制几天就断然立案的案子非常少,除了那些小虾米案外。因为在没有形成突破,固定证据前,他不敢轻易立案,而要形成突破,不把人控制几天又不可能。所以就形成了一个怪现象,案子还没立,但事实上案子就已经办得差不多了,证据基本固定了,立案后只是一些鸡零狗碎的事情了。所以这个控制谈话的事,你没办法。

说了半天你是这样的情况吗,如果他是借纪委手段,他一定在笔录上写着纪委的函头,而不是写的检察院的,当然也可能没笔录,只是谈了半天,但是,如果他是借纪委手段,他在谈话时一定会有意无意提一提纪委。如果他真的从没联合过纪委,就这样把你控制超过12小时,那他就是大傻冒,当然你也不能把他怎么样,因为你如果要以此找他麻烦,他去纪委补个说明或手续什么的就是了,都是为党国效劳的,这点小事不容易?

被检察院电话通知协助调查和被带走协助调查意义一样吗?

一、检察机关的协助调查

电话通知与有人来带走,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所区别的。

1、对于在国家机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电话通知,因为对于这类人检察机关不怕他逃跑;

2、对于私人老板、跑供销的,类似的一类人,如果涉案数额不大,检察机关对其也没有什么想法的,一般也是电话通知;因为跑了也不所谓,当事人也没必要跑。

3、如果涉案较深是个重要的证人,或者检察机关希望通过他挖到更多的线索,一般是亲自上门去请的。原因只有一个:办案人员谁敢大意,怕跑了!

二、关键是为什么去,以及带走以后

其实到检察机关的方式,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说明问题,关键还在于请你去协助调查的原因,以及去了以后会发生什么!

在外人看来,到检察机关去时,都是以协助调查的名义,其实检察机关在“请”人时,事先手里掌握的证据是有区别的,或者说身份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去时就是犯罪嫌疑人;有的人去时是证人,后来变成犯罪嫌疑人了;有的人去时是犯罪嫌疑人,也很可能因为指控犯罪的需要,就让他当个“污点”证人了。这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如果当事人还有其他的犯罪行为,那很有可能从证人转化为犯罪嫌疑人,那性质就变了;

如果积极配合,也很可能因为检方作证的需要,反而就是一个证人,啥事也没有了。

特别是对于行贿行为,一般检方是不会追诉的,如果去了很“调皮”,那很可能就拿你开刀!

什么样的案件,检察院,上门逮捕嫌疑人?

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就可以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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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07-15 21:09:41  回复
样搞的,立案之前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只能传唤,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即使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后,也只能在羁押场所讯问,不得控制在别的地方。———但是要命的是:在中国,有个万(河蟹)恶的中(河蟹)共(河蟹)纪律检察委员会(纪委),他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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