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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中山路,半部宝鸡史

“以孙中山先生的名字命名的‘中山路’宝鸡找人调查公司,在数量上堪称世界之冠宝鸡找人调查公司,在地域分布上遍及全国各地。每一条‘中山路’宝鸡找人调查公司,都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 历史 见证,它们超越宝鸡找人调查公司了地理概念,也超越了人称概念,共同组成了一部凝固的近代史册。”——杨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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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每座城市中山路的来源,大体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孙中山先生曾经生活革命过的城市,比如中山、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南京、青岛等;第二种是1925年孙中山先生逝世后,全国为了纪念他,把原有的一条繁华商业街改名为中山路的城市,就像宝鸡这样的;第三种就是纯粹为了纪念孙中山先生新建道路的城市。

中山路是宝鸡城区最早的商贸主干大街,东西走向,东起新华路口,西至西关什字,东西两端分别与新华路、宝福路相接。全长3104米,宽24米。

宝鸡于北周天和元年(566),筑留谷城以置军人。隋大业十年(674),移陈仓县治于留古城。唐至德二年(757)改陈仓县为宝鸡县,此后一直为宝鸡县历代行政官署所在地,是宝鸡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建国后,中山路曾一度为宝鸡市政府驻地,是宝鸡最早的主城区,也是宝鸡主城区内最早开发、最初的城市繁华地带。

中山路始建于唐代,时称“大马路”,是宝鸡县城内仅有的一条大街。清初,宝鸡县城内修车马道路5条。其中主要一条为东西街道(即原大马路),横贯全城。以今南门口为界,分称东街、西街。以东西街为轴线,南北分布有西城巷、东城巷、北城巷、南城巷、东南城巷、西南城巷、高家巷、官井巷等,皆南北走向,与东西正街相通。

民国16年(1927)后,东城门外逐渐形成街市,与城内大街相连为一,遂以孙中山先生之名,将城内唯一一条主干大街命名为“中山路”。当时以东城门外为界,分别称中山东路和中山西路。建国后连接三民街(人民街),遂成今日之中山路。

中山路以其其独特的 历史 价值,记载了城市变化和时代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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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辛亥革命起义的号角在中山路吹响

宝鸡的中山路不宽、不长,却是条有着1200多年 历史 的老街,浓缩了中国近代史上的屈辱和抗争。1911年10月20日,武昌起义的消息传到了宝鸡。宝鸡哥老会首领马云山、白福顺,采用“鸡毛传贴”的联络方法,秘密组织革命志士,发动了宝鸡第一次彻底的反帝反封建起义。太平堡村的杨荣,福临堡村的高老三、方其行及宝鸡县底店的马有善,马家原的马大进、马正海等,组织率领群众300多人,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威慑反动官绅的“扬兵”游行。这次游行成为宝鸡地区革命斗争的先声。

10月30日,宝鸡农民王清民、商人周瑞林率领300多名革命群众,以白布缠头,向宝鸡县衙进军。清王朝任命的最后一位宝鸡知县雷天裕,感到末日来临,十分恐慌,急令县乡勇队队长弓海明守御东门,自己随带家小,领数十人由城北潜逃,到县西20公里的秦王寨藏身。乡勇队队长弓长明见知县逃走,即打开城门,迎接革命军进城。王清民等进城后,打开监狱,释放了囚犯,烧毁了县衙西华亭和天主教堂,捣毁了盘剥穷人西街当铺,旋即又带队出城驻扎。起义队伍不扰害市民百姓,受到群众爱戴,市民争先送水送饭供应义军。军民欢言相慰,敲锣打鼓,共庆宝鸡县城光复

11月2日,起义群众编为革命军,公推马云山贴出告示,晓喻商户不能抬高物价,买卖公平;晓喻军士要严守纪律,不得侵民扰商。 社会 秩序安定。11月下旬,甄寿山等10名多名军官及本地在省城求学的10余名学生,从西安返回宝鸡,张贴布告,进行革命宣传。公告清王朝腐败无能、丧权辱国和封建君主顽固残暴的种种罪行,宣传革命的大好形势及建立民主共和国的重大意义。

1912年2月底,驻宝鸡革命军吴长世部,将清廷皇帝退位、中华民国成立的消息,书写在白布上,公之于众。宝鸡人民奔走相告,欣喜异常,一片欢腾,庆祝封建专制制度的死亡和民主共和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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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合运动在中山路兴起

1938年8月,宝鸡发生了一件在全国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大事件,中国第一个工业合作社—打铁社在宝鸡中山路大华巷诞生了。9个没有文化的铁匠,每人贡献了自己所有的工具和仅有的铁料,共同投资约140元,组织起来进行工业化生产。这一组织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内地工业化进程的开始,宣告了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经济封锁的破产。

“工合”是“工业合作社协会”的简称。工合运动,是由埃德加·斯诺和路易·艾黎等外国友人,在日本大举侵略中国领土,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为挽救和保存濒临毁灭的中国民族工业,发起和组织中国失业工人、 流亡难民实行生产自救的一项经济活动。

1938年8月5日,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在武汉正式宣告成立。宋美龄任名誉理事长,行政院院长孔祥熙任理事长,路易·艾黎任技术总顾问。8月下旬,工合西北区办事处在路易·艾黎和合作经济专家卢光绵的努力下,首先在宝鸡城区中山西路东南城巷成立。随着工合运动的 动员宣传和深入发展,各种工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宝鸡及西北其他地区破土而出,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了。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西北区办事处成立后,将大批沦陷区流落到后方的难民和失业者组织起来,积极创办各类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解决了3万多产业工人和难民的吃饭问题,发展和保护了宝鸡地方民族工业。因处在战争的特殊时期,西北工合的各类企业紧紧围绕军需民用,积极开展生产,为抗日前线提供了大量的物资援助。 1939年,是西北工合的跃进发展时期。立足宝鸡的工合西北区办事处,所属的事务所很快扩展到西安、汉中、榆林、延安、天水、兰州等13个城市和地区。 先后建立了宝鸡、凤翔、陇县、双石铺等18个事务所、6个指导站,500多个合作社,业务遍及纺织、服装、矿冶、化学、机械、五金、食品、文化用品、土木石等几大类,产品多达一百余种。 同时,还创办了工合金库、工合供销处、工合医院、工合学校,积极开展了为各工业合作社和社员提供资金,供应原料、推销产品以及医疗、教育和文化的服务。这一年,路易·艾黎在宝鸡中山西路西北工合办事处,热情接待了毛泽东从延安派来协助工合西北办事处工作的刘鼎、赵一峰、陈康伯等同志。进一步充实健全了西北工合办事处,增设了8个本处机关,15个附属机构,加强了对工合生产的领导。到这年12月,仅宝鸡一地就为前方将士生产供应军毯5万条,军大衣3.6万件,产值合计近百万元。同年受宋庆龄的委托,制作棉衣10万件,送交西安八路军西安办事处转送前方。

工合的出现,激励了全国人民的抗日热情和信心,同时受到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大力支持。斯诺慷慨解囊,为工合筹措经费,并到许多国家和地区,宣传工合,争取同情、赞助和支持。艾黎先生以中国为家,奔走呼号,冒险犯难,足迹遍及国内的山山水水,被誉为工合导师。斯诺夫人海伦,为工合事业放下了心爱的写作活动,积极为工合筹集资金。在海伦的大力协助下,由宋庆龄倡导的工合国际促进委员会于1939年在香港成立。国际促进会千方百计,利用一切可以联络和利用的渠道,从国内到国际,从 社会 名流到宗教头面人物,从福利组织到慈善团体,广泛争取对工合的同情和捐助。据不完全统计,世界各国为工合捐助资金达500多万元。这些捐助带着热情和正义,成为推动抗战胜利的无穷力量,促进了工合运动的入发展。

截止1942年,以宝鸡为大本营的西北工合,组建各种工业生产合作社2000个,安置就业劳动者近20万人。宝鸡的罗家堎、玉涧堡、福临堡、金大堡、李家崖、张家村、张家底、宋家窑、白石沟村和十里铺一带均为“工合”运动活跃之处,仅纺纱织布厂就一连办起10多家,日产军布1200匹。工合医院设于中山西路东南城巷,有医务人员20多人,日平均门诊病人8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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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北新兴工商业城市在中山路骤然崛起

抗日战争前夕,宝鸡城区不过0.75平方公里,城郊人口不过6000人。当时的宝鸡在军事意义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经济却十分落后。据陕西省银行民国23年(1934)调查,宝鸡县城仅有商号168家,分10个行业。也未形成真正的城市规模,充其量只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小市镇。

宝鸡位于陕西省西部边陲,自古以来便是秦蜀襟喉,关陇通道,为历代兵家必争之地。但由于道路艰险交通不便,地方经济不发达,远远不及凤翔县城。使宝鸡进入现代化工贸城市的行列,一跃而为西北重要工业城市的 历史 ,是自陇海铁路修通以抗日战争的爆发为起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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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12月7日,陇海铁路通车宝鸡,将陕西东西部连接起来,其横贯中国东西部的交通大动脉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由于宝鸡是当时陇海铁路西部终点,再加上陕西省政府在30、40年代修筑了西宝公路、长益公路、宝平公路和川陕公路,使宝鸡成为西南、西北与中西部地区沟通的交通枢纽;陇海铁路和西宝南北两条公路把宝鸡与西安及东部省区联系起来;从宝鸡向南翻越秦岭的川陕公路,直通汉中,然后分路向南通往四川,向东通河南、湖北,该路从凤县另起一支线向西北通往天水、兰州、新疆到苏联;宝平公路经过千阳、陇县到达甘肃、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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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海铁路通车宝鸡和抗战军兴加速了宝鸡商业的发展速度。陇海铁路于1936年12月修抵宝鸡,使其地位日趋重要,成为中、东部地区进入西南、西北的咽喉要道,成为关中西北的商品集散地。“如红白糖、茶叶、卷烟、川产药材、川产纸类,则由成都 汽车 胶轮大车、人力拖车运至汉中或迳至宝鸡,再分销关中各县。甘肃驼运带同甘盐及甘产药材等,亦北集于宝鸡,而以凤县之双石铺为过站,故宝鸡今日在商务上,仅次于西安,过载行达四十八家之多,”过载行,承担大宗货物的转运,多设于商品汇聚之地。宝鸡有如此之多的过载店,从一个侧面反映其商业之繁荣。

渭北各县盛产棉花,自陇海铁路通至宝鸡后,宝鸡成为关中西部的棉花集散地。据资料记载,1939年2月份,宝鸡进口的棉花数量为534940斤,出口达802410斤,合计1337300斤。渭北各县的棉花在宝鸡汇集,然后用 汽车 沿川陕公路源源不断的运往西南大后方,保障了大后方的军需民用。

抗战爆发后,沦陷区人口大量涌入宝鸡,使原本冷冷清清的山城顿时热闹了起来,一时商贾云集。1941年著名作家茅盾先生路过宝鸡,对宝鸡做了这样的描述:“宝鸡的田野上耸立了新式工厂的烟囱;宝鸡城外,新的市区迅速的发展,追求利润的商人、投机家充满在这新市区的旅馆和酒楼;银行、仓库,水一样流转的山货,山一样堆积的原料和商品”。宝鸡成了一座发展中的现代工商业城市,据陕西省银行调查,“近年来,该县商业进展甚速,据三十一年春季调查各业家数如下:铁店9家,饭菜业9家,山货业18家,文具业8家,印刷业6家,百货业43家,鞋帽业11家,照相业3家,车件业2家,旅店业17家,澡堂3家,理发业10家,盐店25家,国药业25家,纸烟业23家,酒业3家,木行6家,行栈29家,粮行22家,西药业7家,制皮业10家,绸布庄28家,钟表店4家,银楼9家,其他3家。总计城关商号336家,资本总额140余万元,其中以行栈、木行等业资本额最大。惟商家每因税捐关系,对于资金多少,不愿吐实,此仅就各家口头报告者所统计者,考诸实际情形,资本总额当不止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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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抗日战争胜利时,宝鸡商业仍有进一步的发展。“据1946年12月资料记载,自1937年,陇海铁路通至宝鸡,宝鸡变成了经济交通要道,成为四面八方物资集散之地。货源来路甚广,上海、天津、武汉、成都、许昌、洛阳、开封、西安、咸阳、兰州、天水、平凉、固原、宁夏、青海、南京、巴州、广元、贵州、昆明,有40多个省、市、县商品运销往返,互通有无,促使县城商业繁荣兴隆,较1936年前增长近十倍。有:百货绸缎业99家,国药、新药业52家,山货、鲜果业125家,烟酒、食油、盐业110家,行栈、旅店、脚店63家,杂货、估衣75家,粮食业52家,饮食菜馆21家,还有铁器、木器、缝纫、照相、屠宰、砖瓦、银楼等商户1211家,此外,有行业摊贩1375位。

工业方面。陇海铁路通车宝鸡以前,宝鸡仅仅是一个只有六七千人的小县城,除了酿酒、造纸、采木等手工业外,还没有一家使用机器生产的近代工厂。陇海铁路通车宝鸡成为当地工业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其后短短的几年间,包括申新第四纺织公司在内的十几家工厂落户宝鸡,使之不仅成为陕西省的第二大工业中心,而且也是整个国统区11个工业中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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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月,修理铁路机车的长安机械厂宝鸡分厂建成投产,开创了宝鸡近代工业的先河。同年7月全面抗战爆发。宝鸡因地处要冲,是西南、西北沟通中、东部地区的交通枢纽,便利的交通为宝鸡工业的战时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38年8月,蒋介石手令迁陕工厂以宝鸡为目的地,截至1941年,迁到宝鸡地区的工厂有申新纱厂、洪顺机器厂、华兴机器厂、民康毛纺厂、民康药棉厂、福新面粉厂以及大新面粉厂等。这些内迁工厂大多资金雄厚、设备先进、管理科学的代表当时国内工业发展最高水平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相对落后的宝鸡工业发展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例如,出汉口迁入宝鸡的申新纺纱第四厂,1938年在宝鸡成立的时候,有资本300万元,纱锭4000枚,织布机460台,3000瓦KW发电机1部,每月可生产20支纱200件。另外,如面粉工业中的大新、福新以及火柴业中的秦昌、协和新等工厂都是该行业中的骨干企业。而且,内迁工厂还带来了一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尤其是随厂迁入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多是曾经留学海外掌握现代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的人才,内迁宝鸡后,自然会对当地现代生产技术的提高发挥积极的作用。经过3年不懈努力,一个初具规模的“秦宝工业区”在黄土高原上形成,由此奠定了宝鸡成为西北地区工业重镇的地位。

据陕西省银行经济调查室调查,截至1942年2月,先后在宝鸡县城区开办的具有较大规模的工厂有7家,资本总额共计499万元。1938年创办的有3家:洪顺机器厂、申新纺织厂第四厂、大新面粉公司;1939年创办的有1家,即秦昌火柴厂;1941年创办的有3家:西华动力酒精厂、雍兴公司益门镇动力酒精厂、清油提炼厂。此外,申新又将其汉口福新公司的8台36至30吋的“艾立斯”复式钢磨机迁来,成立了福新面粉厂,于1941年建成投产,日产面粉2000袋。为进一步扩大生产,申新公司又相继建立了申新纺织印染厂、原动力发电厂、铁工厂和宏文造纸厂。到1944年5个工厂共有职工4500多人,年生产棉纱14万件,棉布16万匹,面粉10000吨,机制纸5300令,铸铁170吨,成为当时宝鸡实力最强,规模最大的工业企业。申新纺织四厂、大新面粉公司、洪顺机器厂等工厂落户宝鸡,使原本冷冷清清的宝鸡顿时繁荣起来。在宝鸡工业大发展的同时,电力供应明显不足的矛盾逐渐突出。1938年9月,西京电厂在中山路148号设立宝鸡分厂,安装33.6千瓦柴油发电机1台,装灯600多盏,供城区照明。至1942年,宝鸡电厂资本已达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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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战时宝鸡商业的繁荣兴盛,形成了商业资本的迅猛积累。巨额的资金,需要银行来融通流动。因此,各种银行纷至沓来,竞相在宝鸡购地建房增设机构。一时间,在中山路上耸立着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储金、陕西省、河南省、宝鸡县、上海、金城、永利、开源、央行金库和德泰祥银号等17家银行的金融畸形景象。

中山路是属于宝鸡的,也是属于全国的;中山路是属于现在的,也是属于 历史 和未来的。它连缀起了宝鸡今天的成就与辉煌,也贯穿了宝鸡 历史 上的迷茫、屈辱、求索与奋起……今天,在经历了四十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之后,我们更加需要在中山路上发现 历史 的足迹,检视国家的变迁和发展, 探索 未来的走向。中山路既是 历史 留给今天的见证,也是对未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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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于世宏,宝鸡山水文化与宝鸡 历史 文化研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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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劳力市场在哪 那里有零活能干吗 就是干一天给你一天钱的那种

这个我们叫劳务市场,有好几个地方,宝鸡经二路东头金陵桥西就是,人挺多的,红旗路与经一路西头交汇处也是。

许霆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社区向阳路西4巷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海霞、代理检察员王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霆伙同郭安山(另案处理)窜至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至4月22日许霆共提取现金人民币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该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受害单位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某、卢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害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流水清单、监控录像光碟,郭安山和许霆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霆在本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一、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为了保护银行财产而把款项全部取出,准备交给单位领导。二、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银行也有责任。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由如下:1、被告人许霆只记得其银行卡内有170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楚,证实其帐户余额为176.97元的证据只有银行出具的帐户流水清单,无其他证据印证。2、帐户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次序有误。3、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为何出现错误、出现何种错误不明确。因此,本案无法得出许霆帐户口只有176.97元及其每取款1000元帐户仅扣1元的必然结论。二、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重审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现由如下;1、许霆以实名工资卡到有监控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其行为对银行而言是公开而非秘密。许霆取款是经柜员机同意后支付的,其行为是正当、合法和被授权的交易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特征,不构成盗窃罪。2、许霆通过柜员机正常操作取款,在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上都没有进入金融机构内部,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属于盗窃金融构。3、许霆的占有故意是在自动柜员机错误程序的引诱下产生,有偶然性;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概率极低,因而许霆的行为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本案受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许霆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现有刑法未对本案这种新形式下出现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4、许霆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该不当得利行为所取得财产的返还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许霆于是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许霆告知郭安山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19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被告人许霆帐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2006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许霆及其亲属曾多次与银行及公安机关联系,表示愿意退赔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许霆至今未退还赃款。

另查明,2006年4月21日17时许,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4月22日、23日是双休日。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经核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款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帐实际扣款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报案陈述,证实:2006年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ATM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交易情况进行电脑监控时,发现安装在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离行式自动柜员机在4月21日晚出现取款交易异常,经通知运营商一并到现场开机清点查验和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自动柜员机短款196004元。经查看日志,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但对超过1000元的取款交易,自动柜员机则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运营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时对该机进行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经核查,发现4月21日21时56分至4月22日12时34分,有人持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和6224673131008621707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以及卡号为9559982409453469513的农业银行卡,连续恶意操作,取款186次,共涉及多占金额193806元,其中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的银行卡户名为许霆。另有卡号为6224673131003532503和9559980081451094718的两名客户取款2笔,涉及多占金额2198元。该行监察保卫部接报后,即根本开户资料查找许霆,找到其工作单位,该单位保安部负责人反映许霆已于4月24日下午突然请假回山西老家,拨其手机无人接听,随取联系许霆的求职担保人要求协助通知许霆退款,亦未果,因而报案。

2、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侦办广州市商业银行柜员机内现金被盗窃案件情况说明,证实:广州市商业银行于2006年4月30日向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同年5月26日此案转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办理,该局于同月30日立案后,于次月19日对犯罪嫌疑人许霆办理上网追逃。同年11月12日,该局侦查员到山西临汾市找到许霆的父亲许某某,许某某称许霆未回家,只与家中通过一次电话,但未说自己在哪里,该局侦查员向许某某说明了许霆盗取银行柜员机内款项的情况,并让其劝许霆早日投案并退还款项,其当时提出能否在退还款项后不再追究许霆的法律责任,侦查员说明帮助退清赃款及投案自首后可以减轻处罚,但拒绝其提出的退款后不再抓捕、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许霆被抓获后,许霆的父亲曾致电该局侦查员表示愿意帮许霆退款,但要求公安机关不追究许霆的法律责任,释放许霆,侦查员拒绝了许霆父亲的要求。许霆被带回广州市后,许霆的母亲也曾联系侦查员表示愿意为许霆退赃,但几天后又称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拒绝退还赃款。此后许霆的亲属未再联系为许霆退还赃款之事。

3、西安铁路公安处宝鸡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许霆于2007年5月22日在陕西省宝鸡市火车站进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带回审查。

4、证人黄某某(广州市商业银行监察保卫部副经理)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24日,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ATM管理中心在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交易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安装在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在4月21日晚上的取款交易出现帐户扣帐为1元的情况。因为该行自动柜员机取款金额为100元或者100元的整数倍,不可能出现100元以下的数额,所以恒福支行马上将情况通报了自动柜员机的运营商。随后运营商与商业银行个人银行部一起派人到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现场开机查验,发现柜员机的现金已经全部被取光。随即查看自动柜员机流水日志,发现自动柜员机在不超过1000元的取款交易时正常(不含1000元),而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则出现异常,对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自动柜员机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指令取款1000元,自动柜员机亦出钞1000元,但持卡片人实际扣帐为1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运营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时对平云路163号的自动柜员机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4月21时17时许,该行放入该自动柜员机20万元人民币,在案发前几个客户取款属于正常取款。经查帐,自动柜员机总共短款达196004元。经核查,发现4月21日21时56分至4月22日12时34分,有客户拿着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3和6224673131008621707的商业银行借记卡、卡号为9559982409453469513的农行卡在该柜员机恶意取款。经查询开户资料,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3的银行卡户名是许霆,开户日期是2006年2月6日。根据许霆的开户资料,其和时任个人银行部经理的卢某找到许霆的工作单位,该单位的赵部长反映许霆在2006年4月23日晚曾跟他说过要回家考公务员,并收拾衣服之类的东西走了,连手续都没办。于是他们请求赵部长联系许霆,但赵部长打了电话之后说许霆已关机,并说之前曾和许霆有短信联系,大概内容是赵部长让许霆回来把手续办了,另外还有一些钱要结算给他,但许霆说不要了,他们就请求赵部长联系到许霆的入职担任人刘先生,对方在电话里答应见面谈,但后来拒绝见面,并说不想插手此事。他们联系许霆的担任人时已告知许霆恶意提款的事。其从未接到过许霆本人或其家属表示退赃的电话,也没有人和其联系过此事。4月30日,其代表银行向广州市公安经济侦查支队报案。

5、证人卢某(广州市商业银行营业管理部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24日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有人在2006年4月21日晚利用该行位于平云路163号的离行式柜员机的故障,进行多次恶意提款,通过核查该机流水帐的持卡人资料,发现其中一名持卡人为许霆。柜员机出现的异常情况是超过1000元的取款交易,柜员机只按1元的金额形成交易报文向其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柜员机也出钞1000元,但是持卡人帐户实际扣帐1元。出现上述异常是运营商于2006年4月21日17时许对该柜员机系统进行升级造成。2006年4月24日下午其和本行保卫部的黄某某根据开卡资料找到许霆的工作单位,该单位的保安部赵部长反映许霆已回家考公务员,期间赵部长拨了许霆的电话,许霆未接,但给赵部长发短信表示已回家。案发后约一个月,一自称是许霆的人打电话给其商量如何处理此事,并说因为钱被人偷了,没有这么多钱还,只还一半左右行不行,其当时说希望全部还清,对方说肯定还不清了,最多只有一半左右,其就跟对方说希望他早日到公安机关自首,把事情处理好,之后对方就将电话挂了。在2007年2月或3月份,有自称是保安部长的人打电话说要商量许霆的事,其当时就向对方说明自己已调离原工作岗位,让对方与银行保卫部联系。

6、证人赵某某(广州市某物业公司保安部部长)的证言,证实:许霆是其单位的保安员。2006年4月24日上午许霆向其提出辞职,理由是回山西老家考公务员。4月24日下午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向其了解许霆的情况,其记得当时好像拨了许霆的电话没人接,随即用手机发了短信给许霆,要他回来结算工资或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将工资寄给他,当时许霆复了短们称工资不要了。约一个月后,许霆来电话说生活全乱套了,弄得家不能回,表示还是想退钱给银行,但又说钱被偷了五万,又花掉了一万多元,如果银行愿意,他愿意退回这些钱。其就把银行卢经理的电话给了许霆,但过了约二十分钟,许霆又打来电话,内容大概是说银行方面说了已经报案,钱就算退回也要坐牢,跟着就说那就算了,等抓到再说吧,后挂了电话。此后许霆未再与其联系。2007年上半年,许霆的担保人刘某某找到自己表示许霆家人想退钱,希望能给一次机会,自己当时说此事要和银行联系,刘某某当即和银行的卢某取得联系,卢某讲已调离原部门,要刘某某到商业银行总部找人,刘某某问了怎么去就离开了,后来有无找银行不清楚。此外,许霆在2006年4月24日已经用了一个新手机号码发信息给其,后来两次来电话,也是用该号码。

经辨认照片,赵某某指认出被告人许霆就是其所在单位的保安员。

7、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被告人许霆的开户资料,证实:许霆的帐户于2006年2月6日开立,帐号为102457023100018,预留了身份证复印件。

8、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帐户取款交易明细,证实: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的银行卡于2006年4月21日21时56分03秒插卡,21时56分16秒查询,21时56分41秒取款1000元,21时57分09秒再次查询;21时57分21秒至22时20分21秒共指令取款55次,每次1000元,其中最后一次交易失败,共计取款54000元;23时12分57秒插卡,23时13分23秒至23时19分59秒共取款16次,每次取款1000元,共计取款16000元;23时23分05秒插卡,23时23分33秒指令取款1000元,交易失败,未取出款项;次日凌晨0时26分04秒插卡,0时26分22秒至1时06分22秒共取款100次,前96次每次取款1000元,后4次每次取款2000元,共计取款104000元。

9、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帐户流水清单,证实:2006年4月21日,卡号为6224673131003233003的银行卡(户名为许霆,帐号为102457023100018)原有存款余额176.97元,于2006年4月21日至4月22日期间,在涉案自动柜员机上先后取款171次,其中167次每次扣帐1元,4次扣帐2元帐户最后余额为1.97元。

10、广州市商业银行科技研发部出具的关于该行综合业务系统交易日期切换机制说明,证实:该行综合业务系统在每日晚23时左右开始进行日终处理,同时切换系统会计日期,在进行系统会计日期切换后,把新的会计日期作为交易日期进行记帐。

11、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的照片,经被告人许霆指认,确认是其取款地点。

12、广州市商业银行提供的银行监控录像光碟及经被告人许霆签认的银行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许霆及郭安山于2006年4月21日、22日在涉案自动柜员机上取款。

1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的(2007)天法刑初字第560号刑判决书,证实:郭安山与许霆于2006年4月21日至22日期间,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系统出错之机,连续多次分别提取银行款项19000元和17万余元,事后郭安山向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出赃款18000元,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安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14、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城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调查回复表,证实:被告人许霆的身份情况。

15、郭安山的供述及对被告人许霆的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平云路的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其在马路对面等候,但隔了很久也没见许霆回来,很纳闷就过去找许霆,见到许霆后喊他的名字,许霆吓了一跳,很惊恐的样子,还满脸是汗,问他怎么那么久,许霆也没说什么,其和许霆就一起回到宿舍。在宿舍见到许霆钱包里塞满钱,衣服兜里也都是钱,很奇怪,因为之前许霆说他卡中只有100多元,只能取出100元,就问他,开始许霆不肯说,后来才讲他只想取100元,但多按了一个“0”,那取款机就真的吐出1000元来,可能是那台柜员机出错才会这样。其看许霆取出的钱大约有四、五万元,也很心动,就和许霆回到那台柜员机取钱。去到后,许霆先取钱,因为自己很少用自动柜员机,就让许霆教如何用,许霆又取出一、二万后,其就用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插进柜员机取钱,许霆在一旁教其取款,果真取出了3000元,但自己卡中只有860多元,第四次要取1000元却无法取出。之后两人又回去拿了塑料袋再次回到现场,其先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取出5000元,之后又无法取出了,许霆就接着取,取了好多钱,差不多一个小时才停下来,之后其试了几次,但都取不出钱,就回去休息。第二天,其用假名刘阳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以该身份证开了一张商业银行卡。当天中午12时许,其去到上述柜员机用商业银行卡取款,取出10000元左右,之后无法再取出钱就走了。后来见到许霆,许说要辞职不干,留下来太危险,自己后来也辞职回湖北老家。其和许霆原来都做保安,许霆取了大约十七、十八万,没有分给其赃款。

经辨认照片,郭安山指认了被告人许霆就是2006年4月21日晚与其在平云路163号的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人。

16、被告人许霆的供述及对郭安山的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其和郭安山结伴外出,自己去广州市平云路附近的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郭安山在附近等候。其广州市商业银行卡是工资卡,卡中只有100多元。其插入自己的商业银行卡,想取出100元出来,但不知怎么多按了一个“0”,那柜员机竟真的吐出1000元,其当时觉得不可思议,就立即查询自己卡中的余额,但钱还是那么多,于是就又连续以每次1000元取了许多次,总共取出55000元。由于取钱花了很长时间,郭安山等不及就过来找,见到其取了那么多钱,就很奇怪,问怎么回事,自己就把事情的原委告诉他,之后两人回到单位宿舍,其把钱拿出来,郭安山见了很心动,就让其帮他取钱。于是当晚23时许,其和郭安山回到那台自动柜员机,用自己的商业银行卡又取出一万多元,之后郭安山用他的农业银行卡取出3000元,后因交易限制取不出钱,两人就又回到宿舍。次日零时许,其拿了一个塑料袋和郭安山又回到那台柜员机处,郭安山用他的卡取出几千元无法再取出钱,其接着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一直取了很长时间,取出10万元左右,之后郭安山又用他的卡试着取钱,还是取不出钱,于是两人就回到宿舍。其一共取了17.4万元。其从未试过有这么多钱,头都蒙了,知道这样做不对,但又心存侥幸,做完这件事就一直很后悔。其在取款的第二天还正常上班,到了4月24日下午3时许坐车回山西,没和公司领导打招呼就不辞而别了,回到山西省临汾后,发现原来用报纸包着塞在被子里的5万元不见了,就没有回家,到一家酒店住下。后来也一直不敢回家,在临汾呆了一个月,然后去太原,和朋友合伙开了一间网吧,其投资10万元,后来这网吧亏本了。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许霆指认了郭安山就是2006年4月21日与其在广州市平云路的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人。

对被告人许霆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第一,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和涉案帐户取款交易明细以及帐户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许霆的银行卡帐户在案发前余额为176.97元,案发期间共成功取款171次,其中167次每次取款1000元,帐户实际每次扣款1元,4次每次取款2000元,帐户实际每次扣款2元。许霆共取款175000元,帐户实际共扣款175元。银行监控录像证实许霆及郭安山在涉案自动柜员机取款,记录的时间与完整流水记录数据及帐户流水清单记录的时间相对应。此外,许霆及郭安山的供述,亦证实许霆取款前帐户余额只有170多元,但在涉案自动柜员机共取款17万余元。第二,广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单位每天23时以后切换会计日期记帐,导致帐户流水清单将23时以后的取款日期记录为次日,因而记录的部分时间和次序有误。第三,广州市商业银行的书面报案陈述及其工作人员黄某某、卢某的证言,证实涉案自动柜员机的异常是由于系统升级造成,出现的异常情况是持卡人指令取款1000元,自动柜员机也出秒1000元,但持卡人帐户实际扣帐为1元。上述证据在帐户余额、取扣款金额、取扣款次数以及柜员机出现的异常情况等方面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因涉案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许霆持本人仅有176.97元的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上171次取款175000元,帐户实际仅扣175元的事实。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对其作出无罪判决以及许霆提出其是保护银行财产而取款的意见,经查,许霆是在正常取款时,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之后,在三个时间段内170次指令取款,时间前后长达3个小时,直至其账户余额仅剩1.97元为止,然后携款逃匿,其取款的方式、次数、持续的时间以及许霆关于其明知取款时“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的当庭供述,均表明许霆系利用自动柜员机系统异常之机,自以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与储户正常、合法的取款行为有本质区别,且至今未退还赃款,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构成盗窃罪。许霆关于是为保护银行财产而取款,并准备把款项交给单位领导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辩护人关于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对许霆作出无罪判决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3、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意见,本院认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专有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劵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的规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辩护人关于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案发当晚21时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其银行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公诉机关指控许霆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审判长 郑允展

审判员 钟育周

代理审判员 聂河军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曹治华

廖燕洁

王泽楷

宝鸡市陈仓区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国家核查什么时候完成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宝鸡市陈仓区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国家核查2021年7月5日的候完成,根据省厅安排部署,为进一步确保疑问图斑整改工作质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国家级核查疑问图斑整改的通知》要求,2021年7月2日通过省级核查,2021年7月5日将成果顺利上报自然资源部,圆满完成了陈仓区2020年度国土资源数据变更调查国家级核查图斑整改工作。

现在的宝鸡富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是传销还是直销呢?我不想误会朋友。

是传销组织,现主要负责人均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情:

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经侦支队大队长侯宝峰介绍:该特大传销团伙以湖北的万氏兄弟为首,最初从贵州发起,2000年6月份流窜到宝鸡,现在在宝鸡已经发展传销人员300余人,该传销团伙以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化妆品为幌子,骗来贵州、云南、湖北等省的人员,大肆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据了解,这个传销团伙采取上线”发展“下线”等手段,大规模组织传销,并以上海富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K Y”化妆品直销为旗号,诱骗传销人员购买。

经警方调查,该传销团伙成员人数多达几百人,有骨干成员超过20人,传销窝点18个,总涉案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目前,涉案人员已经被警方控制,这也是宝鸡市近年来破获最大的一起传销案件。

现已摧毁该团伙18个传销窝点,抓获涉案人员260余人,刑事拘留24人,其中目前已逮捕16人,行政拘留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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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1-05 13:04:16  回复
铁路公安处宝鸡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冼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许霆于2007年5月22日在陕西省宝鸡市火车站进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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